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合木残障公益创新中心(下简称“合木中心”)档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归档的文件材料按类别立卷,以年度为线索。合木中心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分别立卷归档。
第三条公文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件的系统完整。结束后及时交办公室人员归档。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二章 档案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树立档案意识,凡反映合木中心工作的一切有效资料和文字记录都属于合木中心档案应留存的历史资料。
第五条 办公室应建立、健全立卷归档制度,确立归档范围、归档时间、保管期限。
第六条 办公室要主动跟踪各类档案的生成过程,主动向有关方面和人员索要相应资料。
第七条 办公室应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及时主动收集、整理、认定。并按照具体工作需要,准确、及时地提供档案服务。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管理
第八条 坚持部门收集、管理文件材料制度。
第九条 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平时归卷制度,根据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及当年工作任务,管理好平时文档。
第十条 公文承办人员应及时将办理完毕或经领导人员批存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加以整理,送交本部门归卷。
第十一条 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收集归卷。会议文件由会议主办部门收集归卷。
第十二条 各部门对遗缺不全的档案,采取不同措施,积极收集齐全;
第四章 归档范围
第十三条 行政档案:
1、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单位相关往来文件;
2、合木中心制定的各种文件、办公会记录及通知;
3、专职、兼职人员或申请来所工作人员的人事简历及相关资料;
4、合木中心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统计报表等;
5、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决议、会议纪要等;
6、合木中心反映主要职能活动的报告、总结;
7、合木中心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8、合木中心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本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十四条 财务档案
1、合木中心日常支出财务报销凭证、帐目、审批手续及报表;
2、捐赠收据等入帐单据;
3、预算计划、审计报告、统计报表等重要财务文档。
第十五条 项目档案
(一)一般公益项目及小额项目存档清单
1、项目建议书、项目概要、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在申请时提供的辅证材料;
2、项目考察表;
3、项目评审意见;
4、项目资助协议;
5、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阶段的报告;
6、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财务报表;
7、项目管理过程记录,包含各阶段的检查表;
8、项目实施过程交流材料;
9、项目评估的评定意见;
(二)项目相关专项活动档案存档清单
1、专项活动封面、目录;
2、活动所需所有准备材料的打印版存档;
3、活动使用的印刷材料存档;
4、活动过程中的文字资料如会议速记等。
(三)项目管理及制度汇编存档清单
1、专项活动封面、目录;
2、目建议书、项目概要不同版本的空白模板;
3、项目工作表格,如考察表、检查表、检测记录表、评估指标等;
4、相关制度;
5、工作流程图;
6、工作手册;
7、项目申请指南;
8、相关印刷品。
(四)其他项目根据项目档案资料的实际情况按照存档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传播资料档案
1、合木中心各类物品制作及印刷品
2、媒体报道部门原件剪报
3、照片、影片、录音、录像、视频等
4、阶段性汇总归档材料
5、资助项目的传播素材
第五章 立 卷
第十七条 为统一立卷规范,保证案卷质量,立卷工作由相关部门配合,办公室负责组卷、编目。
第十八条 案卷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九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种数、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第二十条 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分别立在一起,不得分开。
第六章 档案的销毁
第二十一条 对已失效的档案,认真鉴定,编制销毁清册,该清册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 办理销毁手续,经中心负责人批准,方能销毁。
第七章 档案借阅、利用工作
第二十四条 案卷一般仅供在合木中心办公室阅看,立卷的文件、资料可外借。外借的须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借阅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星期,到期归还;如需再借,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二十六条 借阅档案者应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或损毁。借阅档案交还时,须当面查看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积极采用电脑信息系统对档案进行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解释、补充,由合木中心理事会批准执行。
广州市合木残障公益创新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合木残障公益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合木创新中心”)的投资行为,规避法律风险,保证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中心的投资原则,投资范围,投资负面清单,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理事会、监事(会)在投资活动中的相关职责,重大投资标准,投资风险管控,投资活动中止、终止退出机制,违规投资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章 投资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中心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中心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
第三章 投资活动的范围
第四条 中心可用于投资的财产是中心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中心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五条 中心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委托中国境内有资质且信誉较高的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
(三)通过发起、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第四章 投资负面清单
第六条 中心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中心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中心宗旨、可能损害中心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投资决策程序、管理流程和相关职责
第七条 理事会是中心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在管理中心的投资活动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中心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二)确定理事会内设投资管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和聘任、辞退;
(三)听取、审议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投资活动计划和投资管理报告;
(四)决定中心的投资活动。
第八条 中心的监事(会)应根据其职责对中心的理事会在开展投资活动中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中心章程和本制度的情况。
第九条 理事会设专业的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接受理事会的委托制定投资活动的计划;
(二)投资活动计划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投资管理委员会对计划内的具体投资活动进行决策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三)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中心投资活动的管理情况和中心投资活动计划。
第十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由理事会中具有投资经验的理事和外聘投资专家组成,人数3-8名。所有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心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第十一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从事投资行业5年以上,在业内享有一定的声誉;
(二)品行端庄,满足《公司法》中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三)具备股权投资、金融及相关企业运营的专业技能,拥有较多的成功投资案例。
第十二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理事长提名,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任期四年。
第十三条 中心所有投资活动均由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事先评估和事后管理。
第十四条 中心可以投资不动产或从事股权投资,但必须确定该不动产或股权投资有良好的收益和可变现性。
中心直接进行股权投资时,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中心不选择需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活动。
第十五条 中心的投资合同须由中心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十六条 在投资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广州市合木残障公益创新中心章程》关于“本中心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中心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中心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中心有任何交易行为”的规定。
第十七条 中心行政部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十八条 中心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在中心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中心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六章 重大投资
第十九条 中心的重大投资是指超过中心注册资金50%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二十条 中心的重大投资必须经过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执行。
第七章 投资风险控制与止损机制
第二十一条 中心主任负责跟踪管理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理事会,以便理事会尽快做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二条 投资活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退出:
(一)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金20%的;
(三)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中心宗旨和声誉的;
(四)委托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八章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中心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的,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由于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的,并且尽到了止损义务的,决策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心理事成员,违法违规决策致使中心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为进一步推进组织诚信建设,强化组织自律意识,提升组织公信力和综合发展服务能力,在此我单位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党建工作,认真抓好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组织制度建设、党组织活动等,不断拓展党组织和党员在社会组织诚信建设中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从业人员的意识形态教育,守好意识形态建设主阵地。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不断提升意识形态风险、网络意识形态风险的防范能力建设。
第三条 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坚决规范服务管理工作,弘扬正气,抵制不正之风。
第四条 建立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公开登记证书、章程、业务范围、机构设置、负责人及理事会成员名单信息。重大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捐赠和资助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信息主动向会员公开,增加社会透明度和公信力,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第五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监督制度,并有效实施,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费来源和资金使用符合规定,依法纳税。
第六条 践行社会组织的使命,彰显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结合自身能力,为会员、行业、社会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服务活动;不强制入会,不乱摊派、乱收费、严禁非法集资,不搞乱评比、乱培训、乱表彰;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按章程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第七条 履约践约,知行合一。围绕社会组织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进行公开承诺;履行对捐赠者、支持者、合作伙伴的责任。
第八条 加强安全生产防范风险意识,履行安全生产全面职责,落实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强化红线意识和国家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涉外活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第九条 行业自律,诚信规范。遵守行业规定,服从行业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自觉抵制失信行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做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坚定的执行者和捍卫者;结合行业特点,探索建立诚信承诺、自律公约及团体标准,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促进行业开放共享,协同发展。
第十条 开展诚信自律宣传教育,营造诚信自律的和谐氛围。塑造诚信品牌,拓展诚信服务内容,创新诚信服务方式,不断提升诚信服务能力,弘扬公序良俗,在推进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为加强广州市合木残障公益创新中心依法行政,加强单位法治机构和队伍建设,规范和监督行政活动,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一般应是注册的执业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单位可以聘请一名法律顾问,也可以聘请多名组成法律顾问团或顾问组,设首席法律顾问。
第二条 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应当在协商—致的基础上,与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单位签定聘用合同。凡以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决定、重要文件,事先要经法律顾问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中心主任才予以审阅签发;凡涉及单位重大的项目、机构改革政策等,中心领导班子都应专门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三条 法律顾问的权利:
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参加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必要时,列席单位有关会议,获得履行单位顾问职责所必备的政策、文件资料以及基本的物质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义务:
1.对单位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依据,对单位起草或拟作出的行政行为,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2.参与处理单位涉法民事、经济、行政及其它纠纷;
3.代理单位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
4.协助单位参与重大商务洽谈,审查重大经济合同;
5.草拟、审查法律文书,协助单位开展法制教育,解答法律咨询;
6.向单位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单位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和咨询服务,应当保密聘用单位的秘密;
7.办理单位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合木中心行政部,经合木中心理事会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合木残障公益创新中心(简称:合木中心)和社会的沟通联系,做好合木中心新闻舆论工作,加强合木中心的信息公开,树立合木中心的良好社会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木中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指机构任命或指定有关人员,就本机构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规范性安排。
第二条 新闻发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坚持新闻发布工作服从服务于中心的工作大局;
(三)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四)坚持实事求是,新闻发布的内容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第三条 机构设立一名新闻发言人,由理事会任命。新闻发言人应当讲党性、讲政治、有担当,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机构理事会成员;
(二)政治可靠,了解党和国家大政方针;
(三)熟悉机构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
(四)业务精通,熟悉项目和机构运作,熟悉行业发展整体情况;
(五)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语言表达,沟通能力。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应当主动学习专业理论、模拟发布演练、舆情应对实战,不断增强新闻发言人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释疑解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确保机构新闻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及时、准确、权威。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机构的新闻发布工作。
(二)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回答有关提问,就机构工作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必要时可邀请机构其他负责人列席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并接受记者采访。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向新闻媒体发布新闻或回答记者提问,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宣传工作纪律,严格遵守新闻发布的基本原则,不得随意更改发布会内容,不得发布虚假新闻。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新闻发布:
(一)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发布新闻信息;
(二)通过互联网(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发布新闻信息;
(三)通过书面形式发布新闻通稿。
(四)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布新闻信息。
第八条 新闻发布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遇有关重大活动或重大突发性事件等情况,经理事会同意可随时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九条 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包括:
(一)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部署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
(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工作目标进展情况。
(三)涉及机构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四)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新闻发布会的程序:
(一)根据发布内容的特点,确定新闻发布会主题。
(二)制定新闻发布会方案,明确新闻发言人、发布内容、责任部门以及发布对象等各项工作安排。
(三)机构行政部负责按照方案,认真研究相关背景材料,准备新闻发布材料,草拟新闻发布稿。
(四)行政部配合机构相关部门做好与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的通知,以及会场安排、会议签到、发布材料的印制和分发、会场秩序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五)发布会翌日,行政部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及时收集新闻发布会相关材料,并整理归档,同时报理事长审阅。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稿,一般不超过三千字,时间不超过二十分钟,包括以下内容:
(一)背景材料,介绍与发布会内容有关的情况,为新闻发布稿的补充材料;
(二)答问预案,根据境内外媒体近期内对本委工作所关注的、在发布会上可能被问及的问题,准备简短答问预案;
(三)主持词,介绍发布会主题、简要背景、发布人、议程等内容;
(四)其他宣传材料或光盘等电子产品。
第十二条 机构各部,应当全力配合新闻发言人的工作,新闻发言人需要的机构,项目,财务等信息应当准确无误的提供。
第十三条 行政部应当审查发言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权威。甄别信息是否属于保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机构相关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四条 对于机构重大项目信息,热点事件,除新闻发言人外,其他人员不得代表机构接受外界采访,以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
第十五条 机构行政部应当及时收集和整理新闻发布会后的舆情反应,做好相关报道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及时把握舆情动向。
第十六条 对于未经授权以机构名义擅自发布新闻信息,蓄意封锁信息,违反保密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机构对相关责任人应当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合木中心行政部,经合木中心理事会审议通过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息公开是慈善组织的责任与义务,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是慈善组织专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提高慈善组织公信力及社会影响力。
第二条 广州市合木残障公益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合木创新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布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信息公开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公布公开合木创新中心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慈善组织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合木创新中心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 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合木创新中心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 30 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理事、监事的基本情况;
(三)下设组成部门、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管理人员、被投资方等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合木创新中心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合木创新中心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信息公开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七)发生重大资产变动或者开展重大投资活动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八)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九)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公布变更的情况。
第六条 合木创新中心对已经公开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慈善项目信息、重大资产 变动及投资信息、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信息、关联交易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统一信息平 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渠道
第八条 定期信息公开内容通过如下渠道发布:合木创新中心官方网站、合木创新中心出版物(如年报、通讯等)、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合木创新中心年度报告、民政部门指定媒体。
第九条 即时信息公开内容通过如下渠道发布:合木创新中心官方网站、合木创新中心官方微博、合木创新中心官方微信。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 合木创新中心信息公开应严格履行如下程序:
1、理事会审议通过合木创新中心《信息公开制度》,授权执行团队按照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信息公开内容进行信息公开;
2、执行团队负责信息公开内容的编制、整理、确认、公布;
3、重大事件的信息公开,由主任或者首席执行官作为新闻发言人进行公布;
4、执行团队负责对已披露的内容进行归档保存;
5、执行团队对信息公开后的公众反应进行及时监测。
第六章 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中心主任和首席执行官为合木创新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中心主任和首席执行官应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及时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信息公开内容在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
一、 总则
1. 广州市合木残障公益创新中心(简称“合木创新中心”)的财务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做到诚信、透明。
2. 合木创新中心财务人员必须本着节约、合理、高效的原则,以客观、公开、公正的态度,如实、全面、及时地反映合木创新中心财务收支状况。
3. 合木创新中心财务人员向中心主任负责。
4. 合木创新中心财务人员由一名会计和一名出纳构成,各负其责,财务人员的聘任由中心主任负责。
5. 合木创新中心财务人员有责任客观地向理事会、监事、中心主任报告合木创新中心财务收支状况,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合木创新中心可能造成的影响,为预算决策提供建议。
6. 本着对所有捐赠人负责的原则,合木创新中心的财务工作有义务接受相关方监督并接受社会有资质机构的审计。
7. 所有财务记账凭证、账簿、财务报表及财务报告均以人民币为记账币种,向国外捐赠方提交的预算报告或财务报告可用对方要求的币种,以编制报告当日的银行外汇牌价再另行编制一份外币预算报告或财务报告。
8. 在本财务制度及其附件或补充制度中提及的金额均以人民币作为规定币种。
9. 在本财务制度及其附件或补充制度中在某数字前、后出现以上、以下、超过、低于等表述数字范围的文字时,如没有特殊说明,均含有该数字在内。
10. 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11. 合木创新中心财务工作的最后责任由中心主任承担。
二、 财务人员
合木创新中心财务人员包括会计和出纳(可兼职)。
出纳与会计职业遵循不相容职责相互分离原则,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时,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会计及出纳的岗位职责:
1.会计岗位
1) 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合木创新中心会计核算的特点,设置会计科目;
2) 对以下会计事项进行核算:款项的收付、财物的增减、债权与债务的发生与结算、 资本的增减、费用的支出、由上述各种变化引起的财务成果;
3) 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与规范性作审核;
4) 编制与监控机构各项预算;
5) 编制记账凭证、各项账簿: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6) 定期与不定期与出纳核查机构的货币资金;
7) 按时编制会计报表、项目报表、资助方报告、税务报表、理事会报告及其他各内部管理报告;
8) 各项税务事项的处理;
9) 向中心主任和理事会汇报财务报告;
10) 负责会计档案的装册与保管;
11) 指导与检查出纳工作;
12) 保管财务专用章。
2.出纳岗位
1) 负责货币资金的收入、支出及保管工作,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
2) 负责清算与货币有关的各项收支,如:差旅费、项目借款的报销;
3) 登记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日结;
4) 按期与会计对帐,并对货币进行每月盘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5) 按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6) 各项票据的购买、发具与保管,如:支票、发票、收据等;
7) 保管法人章;
8) 银行各项事项的办理;
9) 编制工资表,并负责工资的发放;
10) 协助会计工作;
11) 员工保险、公积金等事项的办理;
12) 与其他关联机构的沟通与协助;
13) 各项预算的监控;
14) 原始票据的合法性、规范性审核;
15) 固定资产的管理;
16) 如出纳同时经手零星现金收入(会费、售书、小额捐赠等),必需向付款人开出三联收据,会计对收据与现金进行核对,经其签字认可后记入现金账。
三、 预算管理
1.合木创新中心通过编制预算、执行预算和预算监督的方式处理财务支出和财务成本控制。
2.合木创新中心编制的预算分为年度预算、项目专项预算和运营预算。年度预算包含年度项目专项预算和年度运营预算;项目预算是指因执行项目而产生的预算,包括项目人员费用和项目行政费用(只为项目聘请的人员或发生的行政费用);运营预算是指机构运营所发生的费用预算,包括机构聘请的人员、行政费用、管理费用、筹款费用等。
3.合木创新中心的年度预算编制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根据合木创新中心的发展和运营情况,也可以编制半年度预算。半年度预算期间为上半年度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下半年度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4.年度预算编制方式:
1) 每年12月1日(在编制下半年度预算的情况下为每年6月1日)前,合木创新中心主任在向理事会提交下一年度/半年度工作计划草案的同时,向理事会提交下一年度/半年度财务预算框架;
2) 合木创新中心理事会于每年12月15日(在编制下半年度预算的情况下为每年6月15日)前,召开合木创新中心理事会会议讨论、修改并通过合木创新中心年度/半年度预算;
1) 经批准后的合木创新中心年度预算由中心主任及财务部保存。
5.项目专项预算的编制方式:
1)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立项的同时,将项目专项预算在征询财务人员意见后提交至中心主任、或理事长、或理事会审批(根据项目金额提交给具有相应财务审批权限的人员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执行此项目专项预算;
2) 每年年中开展的临时项目,应当于其开展的未列明于年度预算中的项目或活动的第一笔支出发生前,将此项目或活动的专项预算征询财务人员意见后提交中心主任、或理事长、或理事会审批(根据项目或金额提交给具有相应财务审批权限的人员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执行此项目或活动的专项预算;
3) 项目负责人应当将经批准的项目专项预算立即通知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将根据项目专项预算调整年度/半年度预算,并由中心主任在理事会期间向理事会及监事报告。
4) 项目负责人应开展预算监督工作,与财务人员每月定期将实际情况与当期预算进行比较。财务人员每月汇总各项目板块的预算执行情况,把控组织总体执行情况。对于偏离预算的业务应进一步评估确定预算调整方案,经过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5) 根据项目资助方、评估方等第三方要求,结合中心财务制度内容及规范,可再编制符合项目财务运营要求的财务管理制度。
6.部门、项目预算报批程序:
1) 中心各部门应在每月第一周内提交本月部门预算;
2) 项目服务、活动第一笔支出发生前,应提交提交项目/活动预算表;
3) 部门或项目负责人于企业微信活动预算项中提交报批申请,并附上相关预算表格、服务/活动方案等佐证;
4) 由执行主任、中心主任依据预算编制及中心财务运营情况进行审批,并抄送会计;
5) 如预算报批审核后,有发现预算使用项不合理、过高等不符合组织制度规定的,可以提请相关负责人重新调整及再审核。
7.理事会授权审批财务支出的人员将严格根据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项目专项预算审批合木创新中心的各项财务支出。合木创新中心财务权限授予规定见附件一。
8.合木创新中心主任将通过财务报告和审计的方式监督年度/半年度预算和项目专项预算的执行。有关审计的具体规定见以下第九项,财务报告的编制方式见第十项。
四、 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应当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合理性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可复核性,并做到专款专用,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1.资金来源
1) 发起人的自愿捐赠;
2) 特定捐赠人的自愿捐赠;
3) 基金会赞助的项目收入:根据捐赠人的要求,按不同的捐赠人的捐赠项目分别进行核算,保证不同捐赠人的捐赠资金的独立使用;
4) 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或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5) 社会捐赠及赞助(包括受资助的项目收入);
6) 利息及股息等投资收益。
2. 收入管理
1) 从资金是否指定用途来分,收入可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2) 现金收入必须交给出纳,出纳收到现金收入时,应根据收入来源向付款人开具财政厅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如有)或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客户联交给付款人,记账联交给会计记账;
3) 取得捐赠专用收据或发票应在收据登记薄上登记;捐赠专用收据或发票由出纳保管,登记薄由会计保管;
4) 捐赠专用收据或发票应当由出纳开出、签字并加盖公章;捐赠专用收据或发票开出应当规范、完整、准确,应注明收到款项的方式等;
5) 所有开出的捐赠专用收据或发票都应付上相关捐赠协议或项目协议,但培训费用等小额收费情况经中心主任批准可以不附相关协议;
6) 已开出收据或发票的记帐联应及时完整地交会计入账,一本收据或发票用完,应将其存根联及时交会计登记;
7) 会计应当依据收据或发票及时准确入账,并记录收入的类型和具体来源。
3. 费用报销程序:
1) 在企业微信电子系统填写费用报销单,并附上费用相关原始凭证;
2) 由项目负责人、中心主任、会计通过电子程序进行审批及复核;
3) 预算内行政费用和项目费用根据本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木创新中心财务授予权限》的规定由相关负责人审核;
4) 审批及复核通过的报销申请,统一由出纳处理报销安排;
5) 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如财务人员发现支出报销的原始凭证、报销金额等不符合组织制度规定的,可以提请相关负责人重新审核。
4. 费用报销
1) 所有对外取得的原始报销凭证均须以“广州市合木残障公益创新中心”作为发票抬头,有收款单位签章,时间明确,金额清晰。
2) 费用标准详情请参照合木创新中心《项目资金预算管理规范》执行。
3) 购买的办公用品、固定资产、书籍、音像资料及印制宣传册、建设网站等,如有明细单据,需在发票后附明细单,并编上入库编号,保管人签收。
4) 单笔支出(非个人性报销)大于1000元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进行。
5) 所有报销原始凭证为国家税务认可的发票,由报销申请人按规定粘贴后签字,经审批人签字批准方可报销。
6) 如零星支出发生只有收据,没有发票开具的情况,报销申请人需要注明原因,并收集等额同类型发票作为报销凭证,及附上原始收据或采购清单,再经过审批人签字批准方可报销。收据使用时,必须留下收款人的联系方式,以提高财务的可复核性。
7) 中心工作人员申请报销的发票由执行主任、中心主任审批;理事、监事不因理事、监事身份而从中心取得报酬,但理事、监事参加中心理事会会议可以报销相关差旅、交通、食宿等费用。
8) 费用支出尽量当月发生,当月报销,特殊情况需经有关负责人批准。
9) 报销费用支出应当填制费用报销单,费用报销单与原始凭据之间、相关原始凭据(如发票、电脑小票、酒店结算单、验收单等)之间、原始凭据自身内容应当相互一致,金额应当计算准确。填制费用报销单时,应规范填写所属项目、日期、费用明细项目、摘要、金额等事项,如实反映报销费用的实际情况,并有报销人、指定审核人、会计抄送及审核等程序完备,对费用细项的分类应当符合项目预算书及会计核算的要求。
5. 借款和备用金管理
1) 因工作需要,可事先借款。(预支、对方先垫付、不建议员工申请大笔资金拿着)
2) 申请人需填写借款单,明确说明借款事由,填写须清晰、完整,列明借支用途的明细项目及所需金额、还款日期,且经会计审核,交中心主任审批(本人借款不得仅由本人审批)之后到出纳处领取款项;会计和中心主任审核用款申请时,需与年度预算和相关项目预算比较,确保资金使用有明确来源并且不超预算。借款后需尽快持相关发票报账或还款,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3) 如各项目人员借备用金(也称结账还款),必须准时结款,不得拖延;备用金申请人每次支取备用金时必须结清上一次支取的备用金,按照报销程序报销费用,并提交一份备用金使用及费用明细表;剩余备用金交回出纳,若备用金不足以支付费用,经出纳审核无误后,再支付费用差额;出纳收到剩余备用金或结款单据时应开出收据写明备用金收回的时间、金额、报销费用金额,并由缴款人、收款人双方签字;借款单将作为财务记账凭证,不交回备用金申请人。
4) 按照报销程序结清上一次支取的备用金后,申请人依据下一阶段开支的明细项目及所需金额填写借款单,经审批人和财务人员签字后,方可支取备用金。
5) 借款人如果未有工作理由,并经过出纳催款三次以上仍然不还款,经中心主任审批后,需要询问责任并由借款人及相关人承担责任,以扣除方式作为处理。
6. 现金管理
1) 为工作需要办公室常备库存现金,由出纳保管。库存现金余额不超过3000元。
2) 现金开支应遵守国家财政部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参见国家制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3) 出纳可以根据本制度规定和现金余额自主决定存取款。
4) 出纳应做到日清月结,每月末定期盘点现金。
5) 会计每月一次不定期盘点现金,核对备用金收支与银行账户记录。
6) 如现金出现短缺时,应即刻告之主任,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查明原因并根据责任的划分作赔偿或其他处理,以确保机构资金的安全。
7. 账户管理
1) 合木创新中心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可根据实际情况开设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2) 账户预留银行印鉴应分开保管,一人不能同时保管全部银行预留印鉴。个人印鉴由出纳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并存放于与任何私人物品分开的上锁的柜子里。
3) 会计每月末对银行账户进行核对,对出纳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进行审核,确保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相符。
五、实物验收与固定资产清查制度
1. 对购置的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分办公室实物验收和专人保管制度。实物采购应当有采购人之外的人员验收,方可报销;实物采购后即时领用的,领用人的签字可视同验收手续;实物采购后逐步领用的,需指定人员妥善保管。
2. 因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办公用品及耗材,可由办公室人员交叉验收,交专人保管并建立备查帐,领用时进行签字登记。
3. 因较特殊的工作性质,经常需要通过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来记录发生的事件和工作,这些声像记录是宝贵的历史资料和工作记录,原则上须由合木创新中心统一收集保管、资源共享。工作人员和项目组成员,凡因工作需要作出上述记录并通过财务报销因此发生的费用的(如购置胶卷、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及胶卷冲扩费、刻盘费、直播设备等),需在该项工作完成报销有关费用的同时,将上述资料交办公室专人保管,因工作需要领用时,需签字登记,用毕及时归还。因个人原因造成丢失的,需视情节做相应赔偿。
4. 因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固定资产,实行办公室专人验收登记、使用者领出登记并负责保管、年终财务清查制度。对在工作中发生的正常的固定资产损毁与报废,应通过正规会计处理程序进行固定资产的清理,不得擅自变卖和处理。对于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毁与报废,应分清责任,需由个人进行赔偿的部分应做相应的帐务处理。年终,财务采取帐实核对的办法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发现帐实不符、固定资产非正常损毁等问题时,应查找原因,及时处理。
六、税务管理
1. 合木创新中心应依法纳税,主要应交税金有营业税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2. 由于合木创新中心是非营利性组织,经有关税务或民政部门批准,合木创新中心可获得相关免税资格,可免除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义务。合木创新中心成立后应向主管税局或民政局申请“免税资格认定”,未核准前应按期到税局办理报备。
3. 个人所得税:合木创新中心对个人所得税有代扣代缴义务,分别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税率。
七、会计凭证管理
参照国家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执行。
八、账簿管理
参照国家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执行。
九、 审计
1. 为提高社会公信力,合木创新中心每年进行一次有审计资质机构的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政府监管部门、理事会和捐赠人。
2. 本着对捐赠人负责的原则,合木创新中心的财务工作有义务接受捐赠人进行的审计或委托的审计。
3. 内部审计的具体操作方式将经理事会讨论后另行规定,根据规定进行内部审计。
十、财务报告
1. 财务人员有责任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即1月30日,但在编制下半年度预算的情况下为7月30日)内,向理事会提交合木创新中心的年度/半年度财务报表,年度预算总结报告。
2. 会计负责每月结束后15日内编制合木创新中心财务报告,其中应当包括合木创新中心的财务支出情况以及年度预算与实际支出的对照表,并提交中心主任和理事长审查。
3. 会计负责每月结束后15日内编制所管理的项目或活动的预算与实际支出对照表,提交中心主任、理事长和项目负责人审查。
4. 提交给项目捐赠方的财务报告,必须于递交前经项目负责人和合木创新中心财务人员共同确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益项目的管理,确保公益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资助方与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内外先进的项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州市合木残障公益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合木创新中心”执行的所有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项目如民政部门公益创投项目、社区公益微创投等资助金、基金会立项项目、企业项目服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估、项目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符合广州市合木创新中心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五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需清晰并有相关痕迹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周期、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关键策略、项目阶段划分及里程碑、项目组织分工、关键风险及规避等;
第六条 项目立项时,结合实际使用需要,可根据资助方、项目评估等第三方要求制定符合具体项目开展的项目管理制度,并经由中心主任、中心副主任、行政总监进行审核及批准:
第七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申请书》或《项目申报书》,并根据资助方要求作出适宜调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简介;(2)实施周期;(3)项目源起及需求调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背景、政策响应、社会需求及意义、服务需求等; (4)长期目标及本期项目目标、本期项目总目标及分目标,如无特别要求,长期目标一般是项目的3-5年规划,且避免大而空; (5)项目历史成果,如无特别要求一般指项目过往执行年限,并概括重要的历史产出、成果、成效,取得的主要荣誉等; (6)服务对象及筛选机制; (7)实施具体计划; (9)当期项目产出、成效描述,项目成效一般指预估项目能实现的成效、产生的改变,有助达成目标,项目产出一般指项目活动产生的有形成结果,大多在项目管理控制之下,可促成结果; (8)可行性、创新性、持续性分析; (9)合作资源链接; (10)项目预算; (11)团队背景介绍;
第八条 实施项目责任管理制度,项目组负责项目的立项报告、项目预算、项目流程、项目实施及项目结项等一系列工作。项目组至少设立1名项目负责人,项目成员根据项目规模进行合理配置。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 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第十条 参照合木创新中心《项目管理实用指引》,项目执行应制定相应的的项目管理办法,包括:财务管理、执行管理、文档管理、沟通协调、宣传推广、监测评估、安全和应急事件管理等,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与控制,应与项目关联方(包括捐赠方、受益方、项目组织方、协办方等)签署协议,对实施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资金按时到位,项目运营通畅、项目成效显著、社会反响良好;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广州市合木残障公益创新中心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三条 广州市合木残障公益创新中心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在以下情况需要由中心主任、执行主任进行批准、审核,并同时经由行政主管审核:
(1)根据资助方要求成立专项项目;
(2)至少以一年为一个周期的项目计划及预算;
(3)至少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资金申请;
(4)至少1万元及以上至专项项目的捐赠;
(5)其他情况需要按本中心财务审批流程申请并执行。
第十五条 遵循合木创新中心《财务管理制度》及项目资金预算管理规范进行资金使用,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应建立财务监管、风险控制机制。项目负责人应开展预算监督工作,与财务人员每月定期将实际情况与当期预算进行比较。财务人员每月汇总各项目板块的预算执行情况,把控组织总体执行情况。对于偏离预算的业务应与资助方进一步评估确定预算调整方案,经过审批后实施。项目负责人需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项目顺利开展。
第五章 项目评估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组能够做到及时的周期性、阶段性的评估、复盘及反思;
第十八条 项目应项目关联方的需求进行项目披露、项目结项、项目评估等工作开展;
第六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 合木创新中心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平台化管理;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全过程监管制度,自觉接受机构理事会、外部监管机构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广州市合木残障公益创新中心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向项目关联方定期披露项目进展及成效;
第二十二条 每年度协助编制广州市合木残障公益创新中心工作简报,向理事会、资助方、捐赠人及合木公开宣传平台进行汇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合木创新中心理事会通过后准核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木创新中心所有。
2023年4月8日修订
2023年4月9日起准核实施
起草部门:行政部
为规范本中心志愿者服务、志愿者招募及录取程序,有效运用志愿者资源,保证志愿者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推动志愿者服务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招募原则:
在招募志愿者的过程中应遵循自愿的原则,吸引有爱心、有责任感、有素质并有服务意愿的个人或团体,使其加入到志愿者队伍中,能以饱满的热情和积极的态度投入到志愿者服务。
二、志愿者基本条件:
1、凡年满18周岁,有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的能力的个人。
2、具有志愿精神,有强烈的服务意愿。
3、能认同志愿者的使命及目标,不追求物质报酬或其他任何私利。
4、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5、富有责任感。
6、愿意与他人合作。
7、有参与志愿者服务的时间。
8、身体健康,具备提供工作的身体素质。有参与相关服务活动的知识水平能力。
三、志愿服务流程:
1、提交申请:填写志愿者登记表:http://lxi.me/ulzb2 ,完成基本信息填写。
2、岗位分配:申请成功后,合木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和志愿者的选择,分配志愿岗位给申请人;
3、志愿者培训:活动前,合木中心对志愿者进行相关知识业务岗前培训,以便更好开展志愿 服务工作;
4、志愿服务:合木中心将协助申请人开始志愿服务工作;
5、工作评估:合木中心将根据志愿服务工作的完成情况,计入广东i志愿者、合木志愿服务系统;
6、 志愿者感谢:活动结束后,对志愿者发送感谢函,每月进行公开感谢,邀请参与合木共建日、品牌活动 。
四、合木中心志愿者体系:
1、 社会志愿者:来自不同行业的社会人士,以活动协助、劝募大使身份参与支持;
2、 专业志愿者:企业HR、活动创意、文案策划、媒体传播、视频图像、设计、IT 技术等专业人才。
五、合木中心志愿者权利及义务:
1、志愿者权利:
1) 有权了解广州市合木残障公益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合木中心”)及志愿服务需求状况,自主决定是否自愿加入或者退出;
2) 有权要求合木中心提供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并可请求协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3) 有权在志愿活动中,要求保持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获得尊重,维护和保障自身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 有权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合木中心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合木中心志愿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5) 有困难时优先得到相关领域志愿服务。
2、志愿者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能在公益活动中宣扬和从事黄色、暴力、危害社会 公共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的非法活动;
2) 志愿者不能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
3) 不能随意滥用合木中心给予的工作权利或利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做非法、欺 骗、传教或谋求私利的行为;
4) 尊重服务对象与其他志愿者的隐私权,严守保密原则,保守在参与志愿服 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泄漏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以及影像资料;
5) 未经合木中心批准,志愿者不可私自替服务对象进行工作计划外的服务内容;
6) 未经服务对象同意及合木中心批准,志愿者不得替服务对象签署任何文件;
7) 志愿者参加合木中心组织的活动和执行任务时,需全力保障自己的安全,当 志愿者由于某种原因需要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需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8) 志愿者不能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与服务 对象或家属不能进行金钱或物质的交易,经过合木中心同意核准后,可接受价值 200 元以下的礼物上的馈赠;
9) 劝退。合木中心将安排长期有效的培训,让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志愿者服务技能,提高公益服务水平。
如果有人违反志愿者纪律,合木中心工作人员将进行警告,如果警告三次无效后合木中心将启动“辅导”程序,为志愿者进 行相应的志愿者行为的辅导与纠正培训。如果在“辅导”程序后,志愿者仍然违反合木中心志愿者纪律,那么合木中心将启动“劝退”程序。合木中心工作人员将与志愿者面谈,经过合理解释,获得志愿者理解之后,将结果呈报合木中心理事会,经过合木中心理事会审核与投票表决后将启动撤销志愿者资格的程序,收回相关身份证明资料,并依据规则予以公布说明。
本制度解释权属合木中心行政部,经合木中心理事会审议通过。
2022年5月15日修订
2022年6月8日起核准实施
起草部门:行政部
第一章 总则
1. 为规范广州市合木残障公益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为“合木创新中心”)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增强内部活力,提高团队整体素质,特制定此制度。
2. 合木创新中心秉承以人为本的价值原则,注重员工的交流和沟通,支持员工的个人成长和职业发展。
3. 本机构的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4. 合木创新中心的工作人员岗位体系设置由合木创新中心理事会批准。
5. 合木创新中心人事管理权限为:主任、执行主任的人事管理权限在理事会,其他工作岗位的管理权限为主任、执行主任管理。
6. 人事管理事项包括:员工的决定招募、任用、录用、解雇、开除;薪金、奖金、福利的制定和调整;假期与加班的审批;对员工采取法律行动;员工培训的批准。
7. 本制度主要包含人事管理制度总则,具体操作由行政部制定相关办法,中心主任批准施行。
第二章 人员招聘、试用、转正和离职程序
1.合木创新中心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在中心内部甄选或对社会招聘。
2. 人员招募程序:
1) 由所招聘员工的直属领导填写《岗位说明书》,经中心主任、执行主任批准后行政部安排人员招聘工作;
2) 行政部组织发布招聘信息,筛选应聘者资料,并进行筛选、组织相关人员面试,招聘主管级别以下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行政负责人与部门负责人面试。招聘主管级别以上人员,由行政负责人与部门负责人初试,中心主任/执行主任复试。
3) 面试结束后,行政部收集好面试记录表,与部门负责人确定面试和拟录用名单,由中心主任批准后予以录用。
3. 聘用职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新入职人员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或以上,试用期原则为两个月,根据试用期考核评估,试用期内评估优秀者,可适当缩短试用期。
4. 转正:试用期满前一周内,员工向上级主管提交《员工转正考核申请》。在提出申请的一个星期内,由行政部安排评估会议,评估会议结束后一个星期内,员工的上级主管及行政部对其试用期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反馈,评估合格者转为正式员工;不合格者,可考虑辞退或适当延长试用期。
5. 离职管理:
1)员工试用期内辞职的,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行政部,离职者需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
2)在试用期结束后辞职,须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行政部,以便及时招聘到合适的员工和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章 工作岗职责和评估
1. 合木创新中心人员岗位职责安排方式如下:
1) 全职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在入职、晋升、调级期间,行政部与其直接管理人员确定和调整。
2) 员工岗位职责的评估于每年年底根据工作表现进行评估。
2. 中心根据业务活动需要设置以下职能岗位,具体机构架构按实际需求设置和调整,各岗位具体职责详见岗位说明书)
3. 员工工作评估和汇报
1) 工作汇报:每月月底进行,用于帮助员工评估本月工作完成情况、部门负责人/上级主管了解工作进度和遇到的困难给予相对应的支持。员工在每月底提交个人工作总结表,部门负责人/上级主管应进行反馈,同时行政部每个季度组织部门工作汇报会议,由部门负责人协调部门成员共同完成季度部门工作成效汇报。个人工作总结表和部门工作汇报形式均由行政部制定。
2) 年度评估:每年12月中旬至1月中旬进行员工年度评估。
3) 员工年度工作评估内容包括:公益组织从业者通用素质能力评估、本年述职报告(工作产出、成果、个人成长、团队带领、工作困难)
4) 员工评估方式分为:个人总结、分享以及360度评估。
5) 主任的评估由理事会安排进行,执行主任的评估由中心主任安排进行,其他员工评估由执行主任安排进行,部门助理的评估由部门负责人安排进行。行政部收集评估材料,提交中心主任审批。
6) 员工评估结果将作为员工岗位提升、薪资调整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员工培训
1. 机构鼓励员工通过在职培训充实自己的专业知识,同时提供培训机会帮助员工提升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2. 入职培训:新员工入职后,须接受机构概况与发展的培训以及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岗前专业培训。
3. 带薪学习:机构支持全职工作人员的每年带薪学习、培训,学习和培训时间为每年不多于5天。超过上述时间的培训和学习,工作人员可以以事假、休假或补充调休等方式处理。
4. 学习补贴:全职工作人员如有岗位提升和学习需要,机构提供全职员工每年最多2000元的学习经费补贴,当年申请使用有效,逾期不与下一个年度累加。经费补贴范围应能促进机构发展和岗位工作相关,及至少提前一个星期向行政部申请,与部门负责人做好工作安排,学习经费由员工先行支付。
5. 申请流程:填写《广州市合木残障公益创新中心员工学习经费申请表》,将电子板填写完后在企业微信提交审批,审批流程为行政部—部门负责人—机构负责人,审批通过后,行政部将《广州市合木残障公益创新中心员工学习经费申请表》打印出来找相关人签字留档。
6. 内部分享:员工在学习完后1个月内,由行政部安排面向其他员工进行内部分享,同时分享完后提交1份员工学习记录表,凭记录表和学习发票凭证即可进行报销。
7. 机构不定期举办读书会、内部分享会、邀请专业人士进行工作督导等培训支持,全职工作人员需积极参加。行政部负责相应的记录痕迹管理。
第五章 工作时间
1. 合木创新中心采用为弹性工作时间制度,每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为开始上班时间,下午18:00-19:00为下班时间,午休时间12:30-13:30,标准工时为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不包括用餐时间和加班时间,19:00后为加班时间。
2. 考勤办法:
1) 迟到: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未执行请假流程的情况下,晚于10:00分上班为迟到。
2) 早退: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未执行请假流程的情况下,工作时间未满足8小时(不含午休1小时)为早退。
3) 旷工:员工不履行请假手续(未获得相应审批)或者无正当理由而缺勤的均视为旷工。
4) 员工加班填写加班登记表格由行政部记录,加班一小时以上为有效加班。员工加班后,向行政负责人申请调休作为加班补偿。
5) 加班调休需在次年3月31日之前完成,逾期未使用则以作废处理。
6) 员工如需申请在家/外出办公,请提前在企业微信申请和同步给行政负责人和直接主管,并在当日提交工作汇报。
7) 行政部负责记录和管理员工出勤、加班、休假情况。
第六章 休假办法
1. 合木创新中心执行的假期类别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加班假、产假类、工伤假等九种。
2. 国家法定节假日
专职工作人员带薪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
3. 年休假
1) 专职工作人员正式录用后,享有带薪年休假;
2) 年休假只能填充事假、病假;
3) 带薪年休假最少申请半天,可在下年度3月31日前使用,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4) 年休假假期:工龄五年以下者,每年可休假5天;工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者,每年可休假7天;工龄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0天。工龄是在本机构累计工作时间。
5) 休假的安排应以不影响工作的正常进行为原则。申请年休假超过连续3个工作日的,须提前两周申请。
6) 新进人员转正后,根据所余天数比例享受当年年休假,试用期间无年休假。
4. 婚假
1) 专职工作人员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结婚的,需持结婚证明,核给婚假。
2) 婚假假期3天,再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3) 婚假期间,适逢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其婚假应包括休假日,不包括国定假日。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根据在途往返时间核给路程假,在途时间的确定参照往返地点间最快火车通勤时间。
4) 婚假从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5) 婚假的确定须以在本机构服务后登记结婚者方可享受。
6) 婚假期间薪资待遇不变。
5. 事假
1) 因私事非本人不能处理时,经中心主任批准,核给事假。
2) 全年事假累计不可超过12天;
3) 事假半天以上的,事假期间不享有薪资;
4) 事假须报行政负责人记录备案。
6. 病假
1) 专职工作人员就医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直接主管并填写请假申请单。就医时间按病假处理。专职工作人员因突发急病无法提前请假,应在病假当日早上十点半以前电话通知直接主管,并于事后补办假单。
2) 专职工作人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3) 专职工作人员病假每月不超过1个工作日,当月不使用病假不累计,薪资待遇不变。
4) 专职工作人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超过10个工作日以上且于6个月以内的,中心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4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45%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5%计发。
5) 专职工作人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机构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4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45%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6) 专职工作人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广州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广州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7. 丧假
1) 专职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经中心主任批准可给予三至五个工作日的丧假。
2) 专职工作人员的公婆、岳父母死亡,经中心主任批准,可给予一至三个工作日的丧假。
3) 专职工作人员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经中心主任批准,可给予一至三个工作日的丧假。
4) 需去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按实际需要另给往返路程假,在途时间的确定参照往返地点间最快火车通勤时间。
5) 丧假期间薪资待遇不变。
8. 工伤假
专职工作人员申请的工伤必须符合国家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工伤范围,并按照相应法律规定享有工伤假期和薪金待遇。
9. 产假
1) 专职工作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按地方计划生育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核给假期。
2) 产检假:怀孕第 1—7 个月,每月可享受 1 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 怀孕第 8 个月—生产每月可享受 2天假期。
3) 产假:98天顺产假+80天奖励假,剖腹产增加30天,即共208天。女员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享受 15 天产假;怀 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
4) 陪产假:本公司男员工配偶生育期间,男方可享受 15 天陪产假。陪产假应在宝宝出生后的三周内连续休完。
5) 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个工作日可享有一小时哺乳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一小时。月内员工可选择推迟或提前相应时间上下班,员工应事先完成工作安排并就时间安排事先取得直属上级同意,同时报备行政部。
6) 流产假: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 15 天,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 20 天,员工休流产假须向行政部提供经由医院出具的证明。
7) 产假规定
a) 女员工申请产假及男员工申请陪产假,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提供相关医院诊断证明原 件,产假需至少提前三个月报备至人事行政部方可申请产假,并在子女出生后三个月内向行政部提供相关材料,协助行政部申报生育津贴。
b) 女员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标准低于其本人月固定工资的,由机构补足;对未达到生育保险条件的,机构按实际情况而定。
c) 以上提及的假期均包含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在内的连续性假期。其他计生类型的假期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d) 产假工资发放:按国家规定或地方政府规定标准发放,顺产假享受生育津贴,奖励假照发工资。
10. 请假手续
1) 专职工作人员请假应填写请假单说明理由。
2) 因病或突发事故未能事先请假,或请假期间因故需要续假者,应于当日报告直接主管,并于返回工作的第一天补办请假、续假手续。未办理手续又不上班者作旷工处理。
3) 专职工作人员请假、续假,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手续,如本人确有困难,可委托家属代办,经批准后,方可续假,否则视为旷工。
11. 批准程序
1) 专职工作人员请假,需提前与直接主管说明,得到同意后,在企业微信申请,电子请假单原件由行政负责人定期汇总保管备查。
2) 续假和事后请假应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3) 专职工作人员办理请假手续,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除特别情况外,严禁先假后请。
12. 假期薪资待遇
1) 工作天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平均到每月的工作天数。
2) 专职工作人员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病假(十个工作日内)、婚假、丧假、加班假期间薪资待遇不变。
3) 专职工作人员超过半天事假不支薪资。
4) 专职工作人员在产假及计划生育假、探亲假期间支领基本工资(含月生育生活津贴)。
5) 专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十个工作日及工伤假期间,从相应条款之规定。
6) 日工资的计算:按本办法确定的实得工资性收入,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1.75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13. 专职工作人员休请探亲假、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住院之病假、工伤假,请假期间如遇应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内,不另给假。专职工作人员休请其它类别假期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其它由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不计入请假期间。
14. 试用人员请假者,不能享受除病假外的以上其它假期,除依照本规则之规定外,须扣除其日工资乘以请假天数之金额总和。
第七章 奖惩
1. 员工对机构有特殊贡献的,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2. 成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相应处分。
A. 盗窃机构财务,挪用公款,故意毁损公物者;
B. 浪费办公室资源者;
C. 泄漏机构机密,致使机构受重大损失者;
D. 品行不端,严重损及机构信誉者;
E. 仿效上级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机构名义者;
F. 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旷工达7日以上者;
G. 违反上述各款及机构其他规章,机构给予书面警告,如达三次警告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章 制度产生与修改
本人事制度由中心理事会批准后生效并执行,其修改亦经过理事会的批准。本人事制度与国家相关制度冲突或本人事未规定之事项,按照国家相关制度执行。
广州合木残障公益创新中心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为残障人士提供医疗康复、艺术赋能、文化娱乐、就业辅导、无障碍出行、社区融合等专业服务和志愿服务,并在其中发展残障服务的公益创新模式。以此改善残障群体的生活质量,促进残障人士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明显提高,帮助残障人士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进一步推动社会建设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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